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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報單修改

發問:

去年8月出口時, 有一筆沒有報到關(16000PCS,USD438.08) 所以報單傳回的時候金額、數量都錯誤 不過報關行是告知我數量是無法修改的。 所以會計在去年報稅時無法核銷 會計的說法是, 因為是去年8月的出口, 所以也沒辦法偷偷的在之後的出口將數量&金額加回 (因為已報稅) 請問這個時候該怎麼做呢? 還是在新台幣低於20000的情況下, 是不用向海關修改報單的呢? ****因為時效已過,有請國稅局發函 更新: P.S.1 國稅局已發函囉~謝謝~!

最佳解答:

國稅局若發函表示有修改報單的必要,就沒有6的月時限的問題。 還有,數量不是不能修改,報關行說法其實有誤。 2011-07-07 15:48:10 補充: 首先,您的報關行告知您數量無法修改,這是錯誤的,依據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第8條規定: 出口報單得申請更正之項目如下: 七、數量、重量或其單位。 數量為得申請更正項目之一,只要有足以證明原申報數量錯誤的文件,就可以修改。 據您所說這張申報錯誤的報單是在去年8月放行出口,原已超過6個月的修改時限,但因為這筆報單已經報稅,國稅局得知資料有誤發函表明有修改報單之必要,所以依據上述同辦法的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貨物輸出人或報關業者於貨物放行後,依第二條第一項申請更正者,除有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外,應於六個月內申請更正,逾期不予受理: 一、持有簽證機關核准之「輸出許可證修改申請書」者。 二、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發現出口報單資料有誤或營業人申請更正零稅率銷 售額等,經稽徵機關認為有必要更正出口報單,而持有稅捐稽徵機關 出具之證明文件者。 已無6個月的修改時限,隨時都可提出修改,不過記得在提出修改申請時,除證明文件之外,記得附上國稅局函,讓海關知道此案沒有時限問題。 至於那新台幣低於2萬的情況,依據同辦法的第12條規定: 貨物輸出人申請更正離岸價格,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條第一款新臺幣 二萬元以下之限制: 二、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發現出口報單資料有誤或營業人申請更正零稅率銷 售額等,經稽徵機關認為有必要更正出口報單,而持有稅捐稽徵機關 出具之證明文件者。 因為此案不是在修改離岸價格(單價),所以不適用第11條規定,而是上述第12條第1項第2款,不受新台幣2萬元的限制,是可以向海關提出修改的。 至於修改的依據,也就是證明文件,像是交易文件(水單、信用狀或結匯證明)或者國外收貨人卸貨港的公證報告或國外海關證明文件(進口報單)足以證明正確數量及原申報錯誤的,都可拿出來,資料越齊全,就越容易改。

其他解答:

超過時限.所tutorabcjr以待國稅局發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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